其他类型的选民登记工作
时间:2021-11-23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1、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必须重视和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的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
(1)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2)选民实际上已迁居省内其他地方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以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迁出省外一年以上,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由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联系确定选民参选地点。
(3)积极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投票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流出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地)选举机构可以主动联系流岀地(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现选区核对其选民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向流动人口宣传、推介法律法规、选举工作安排及相关信息,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四是在流动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视情分配适当数量的流动人口代表名额。
2、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军队人员参加选举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1)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2)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目前武警部队由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修改后的解放军选举办法明确:武警部队选举工作适用解放军选举办法。
(3)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3、回国华侨和在内地(大陆)的港澳台同胞的登记。
(1)选举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2)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再参加内地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
(3)来大陆投资的台湾同胞,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去台前在大陆的居住地的选举,也可以参加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选举。
4、驻市区和驻乡镇的一些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六、七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全体职工,参加县人大代表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选举。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2)县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既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又参加所在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
5、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准予下列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为做好上述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羁押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或单位登记并参加选举,也可以在羁押、监管场所登记并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6、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被遗漏。如果其现居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要注意避免漏登或重登。
7、临时用工人员的选民登记。
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用工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漏登或重登。
8、无户口人员的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可予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